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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特殊原因项目取消,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再签订采购合同,如可以,还需要其他审批或备案流程吗:(留言编号:2274-3497850)
回复:留言所述“特殊原因”如果属于政府采购法的三十六条规定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可以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无需再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地方预算单位项目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