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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终止合同问题

有一个已采购完成的食堂物资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在合同履行期内,招标时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采用的优惠率报价。现在供应商提出无法按招标时投报的优惠率供货了,要求调整优惠率。我有三个问题请教:1、优惠率报价在合同期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更改吗?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和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吗?2、如果供应商无法履约而需要终止合同,是否应该先报财政厅审批才能终止合同?3、如果现在和供应商终止了合同,还可以顺延第2名中标人作为供应商吗?还是必须重新采购:(留言编号:5249-3503525)

回复: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除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优惠率报价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不得更改。
2.
如果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除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予以处理
3.合同被供应商单方面终止后,采购人应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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