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公管委〔2023〕2号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0日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合同履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河南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豫政〔2021〕54号)、《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豫政〔2022〕32号)、《洛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洛营商〔2022〕3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估,并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形式来展示应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实施、公平公正、互认共享、协同联动、动态更新的宗旨,按照谁监督、谁评价,谁评价、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交易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等领域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信用认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记录与公告。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招投标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价,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信用评价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包括,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由有关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注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对有关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交易和履约行为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主体给予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以及合同履约后被评为较差等次等信息。
(三)良好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通报表彰、诚实守信等正面信息。包括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获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表彰的;合同履约后被评为较好及以上等次等信息。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自主填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一项目一评价”、从市公共信用平台收集等多个渠道进行归集。
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发起方等将产生的信用信息自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量化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和代理机构交易行为量化记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记分标准),指导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信息量化记分。评标评审专家信用量化记分标准按照省制定的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县区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按照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交易和履约行为进行信息量化记分;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交易主体交易及履约行为,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信息量化记分。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履约方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记录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失信行为的文书;
(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书;
(五)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可行性建议和意见的通报;
(六)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通报;
(七)上传或报送的合同履约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综合评分采用基准分值为100分,考评得分=基准分值+良好行为累积分值-不良行为累积分值,其中同一交易人有多个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分别记分,同一不良行为适用两个以上扣分条款的,按最高分值扣分;良好行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加20分。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量化行为信息的记分起始时间,以本办法实施后首次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处理决定生效的时间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管理,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
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市场交易主体实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本行业制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按照附表所赋予的分值纳入本办法加分项或减分项。
第十四条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GB/Z41465-2022)交易主体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将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BBB、NR五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级,表示交易主体履约意愿和能力极强,表现极好,信用风险极低。
(二)累计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级,表示交易主体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低。
(三)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列为A级,表示交易主体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表现较好,信用风险较低。
(四)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列为BBB级,表示交易主体履约意愿和能力一般,表现一般,信用风险一般。
(五)累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列为NR级,表示未分级。
第十五条 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无合法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因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情形的,直接评定为NR级。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动态核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告
第十七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违反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在做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告,公告网站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告前应向被记录不良行为交易主体发书面告知函,听取被公告人意见。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公告的基本内容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提供相关线索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良好信息,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及时通报表彰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单位名称、良好行为、认定时间和认定单位等。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不良行为首次发生且记分5分(含)以下的,书面告知,不记分、不公告;首次超过5分以上或再次发生5分以下不良行为的,最短的公告期为3个月,最长的为24个月。其中,一次被记分10分(含)以下的,公告期为3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6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9个月;一次被记10分以上20分(不含)以下的,公告期为6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9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2个月;一次被记分20分以上30分(不含)以下的,公告期为9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12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18个月;一次被记分30分及以上的,公告期为12个月,情节较重的公告期18个月,情节严重的公告期24个月。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洛公管办〔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限制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记分期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公告期间最短为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期满后,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公共资源交易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各交易主体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及时记录交易中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平台建成前,由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有关信用主体评价信息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主动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定标依据,具体分值比例由项目发起方在交易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对评为A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简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办理事项。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
(二)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鼓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项目发起方选择,条款应包括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鼓励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交易除外)的项目发起方可以减少或免除响应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
(六)鼓励项目发起方在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七)鼓励项目发起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文件约定等方式实施其他激励。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BBB等级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指导其不断提升信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NR等级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频次,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进行重点审查,通过开展信用约谈、媒体公告等方式对当事人发出警示,并落实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办(承办)单位、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交易信用信息修复的实施、协调。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归集、公告、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归集单位或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异议或修复申请。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和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交易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不良行为在记录公告期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同步至信用网站的失信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由交易主体向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整改材料,提交信用承诺书,经有关部门核实,可以从网站撤下公告信息。不良行为记录10分以下的(含10分),申请修复后,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10分以上20分(不含)以下的,申请修复后,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4个月;记分20分以上30分(不含)以下的,申请修复后,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记分30分及以上的,申请修复后,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9个月。
第三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不可修复情形:
1.不良行为记录2分以内(含2分)的,公告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公告期公告,到期后转入后台保管;
2、二年内(连续24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第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信息在公告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期限内公告,到期后转入后台保管。
第七章 责任条款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虚假或不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将交易中未公开的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平台的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和应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认定、处理、推送、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附表中招标(采购)人、中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行为量化记分主要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招标采购形式,政府采购其他方式、土地、产权等交易行为量化记分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首次进入洛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若尚未归集到任何信用信息,且没有本办法所列第十五条情形的,其信用采用基准分值100分。
第三十九条 附表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修改或废止后,国家、省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信用出台新规定的,行为信息所列条款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招标(采购)人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2.中标人(供应商)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3.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
附件1
招标(采购)人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记分标准 | 设定依据 |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 规避招标 | 1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
2 | 以肢解发包、划分标段、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
3 | 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
4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未履行规定的程序。 |
5 | 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
6 | 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 违规招标 | 7 |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未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或者将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
8 | 招标文件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9 | 随意变更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 扣3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 |
10 |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随意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 | 扣10分/次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11 | 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扣20分/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
12 | 就同一招标(采购)项目向潜在投标(供应商)人或者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13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
14 | 将本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扣20分/次 |
15 | 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扣20分/次 |
16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或者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扣20分/次 |
1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扣20分/次 |
18 | 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扣20分/次 |
19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 扣20分/次 |
20 | 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扣20分/次 |
21 | 要求外地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
22 |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本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扣20分/次 |
23 | 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 扣20分/次 |
24 | 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 扣20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
25 | 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 扣20分/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26 | 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注册登记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27 | 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 扣20分/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28 | 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扣20分/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29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
30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31 | 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限定其缴纳形式,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32 | 未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扣10分/次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洛公管办〔2022〕2号) |
33 | 简单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 扣10分/次 |
34 |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在招标文件中不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四条 |
35 | 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扣10分/次 |
36 |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 | 扣10分/次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37 | 招标项目涉及危大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或未要求响应方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扣10分/次 |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 |
38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招标人未依法进行招标。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39 | 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 | 扣10分/次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40 | 没有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内控机制。 | 扣5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九条 |
41 | 不按照规定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采购活动,或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42 | 没有按要求公布招标计划(采购意向),或发布的计划(意向)有差错。 | 扣5分/次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建立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洛发改招标〔2022〕1号) |
43 |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44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45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46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47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48 | 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投标: (一)招标(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招标(采购)人处获得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招标(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采购)人授意投标(供应商)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49 | 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四条 |
50 | 随意改变法定的招标程序。 | 扣10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
51 | 在项目发包中索贿、受贿。 | 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 |
未按规定开标、评标 未按规定开标、评标 | 52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53 | 未按照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或者未按照规定派遣招标人代表。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54 | 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扣30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
55 |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的。 | 扣20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四条 |
56 | 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不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扣20分/次 |
57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58 | 业主评委不熟悉评标业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 扣10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四条 |
59 | 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60 | 不遵守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或者对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毁坏评标场所财物,影响交易秩序或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的。 | 情节较轻的扣5分/次/人;情节较重的扣10分/次/人;情节严重的扣15分/次/人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九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洛公管委〔2018〕3号)第九条 |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 61 | 对评标报告审查不严格,对确认存在异常或问题的评标报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复核和纠正。 | 扣10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五条 |
62 | 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扣2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63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按照“评定分离”定标的除外)。 | 扣3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64 | 未在指定发布媒介公示中标情况。 | 扣10分/次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10号)第二条 |
65 | 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66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67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 68 | 无正当理由不在约定期限内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69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70 | 不按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71 | 未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按期退还投标人保证金。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未按合 同履约 | 72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扣3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73 | 在项目实施中,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引起集体上访。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 |
74 | 不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未对合同主体进行履约评价。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七条 |
75 |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 |
其他情形 | 76 | 因项目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 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
77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 | 扣1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十八条 |
78 | 达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入场交易的。 | 扣30分/次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 |
79 |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 视情节扣2-40分/次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良好行为 | 社会责任 | 80 | 检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加5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八条 |
81 | 向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建议意见并采纳的。 | 加2分/次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表彰信息 | 82 | 被行业部门列入红名单,或获得各级政府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书面表彰的。 | 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次,省级加8分/次,国家级加10分/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条 |
评定分离 | 83 | 能依法合规积极推行项目“评定分离”工作。 | 一个项目加2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第四条 |
市场调查 | 84 | 能根据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招标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为招标项目确定资格审查方式、标段划分、拟定评标办法、定标办法等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 | 一个项目加2分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 |
征求意见 | 85 |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能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 一个项目加2分 |
附件2
投标人(供应商)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记分标准 | 设定依据 |
不良行为 | 弄虚作假 | 1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条 |
2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 | 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等方式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评定为 NR等级 |
不良行为 | 弄虚作假 | 4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5 | 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成交)人; (三)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不良行为 | 弄虚作假 | 6 | 视为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7 | 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 (一)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二)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评定为 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条 |
不良行为 | 弄虚作假 | 8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9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干扰招 标投标 | 10 | 未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评标结果出来后又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诉。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11 | 对开标有异议的,未在开标现场提出。 | 扣5分/次 |
12 | 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答复日期未满、超出投诉有效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扣5分/次 |
13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 | 扣10分/次 |
14 | 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 扣10分/次 |
15 | 已作出处理决定,反复投诉、多处投诉,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 扣10分/次 |
不良行为 | 干扰招 标投标 | 16 |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扣5分/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17 |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扣5分/次 |
18 |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扣5分/次 |
19 |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扣5分/次 |
20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不书面通知项目招标(采购)人。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21 |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
22 | 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标会场纪律。 | 情节较轻的扣5分/次/人;情节较重的扣10分/次/人;情节严重的扣15分/次/人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九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洛公管委〔2018〕3号)第九条 |
不良行为 | 中标后不依法履约 | 23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 | 扣1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24 | 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扣10分/次 |
25 | 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 扣15分/次 |
26 | 与招标(采购)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扣20分/次 |
27 |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扣10分/次 |
28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扣20分/次 |
29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扣20分/次 |
30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31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
不良行为 | 中标后不依法履约 | 32 |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按照合同或协议履约,或者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施工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 视情扣 10—40分/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33 | 不认真履职,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评定为 NR等级 |
34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伪造产品参数、检测报告等资料。 | 评定为 NR等级 |
35 |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评定为 NR等级 |
36 | 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不在岗位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未经项目发起方同意的。 | 每缺岗一 人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37 | 项目负责人不按承诺到位且长期脱岗(超过当月应到岗天数三分之一以上),又不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每缺岗一月 一人扣5分 |
38 | 合同履约项目验收不合格,没有完成中标项目,或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 评定为 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不良行为 | 不服从监管 | 39 | 无正当理由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40 | 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或阻挠、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 情节较轻的扣1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20分/次,情节严重的扣30分/次 |
41 | 不按规定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42 | 不按规定执行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 43 | 因项目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 | 评定为 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44 |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45 | 投标人(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未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 | 扣3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46 | 投标人(供应商)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出现调整的,未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 | 扣10分/次 |
不良行为 | 47 | 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48 | 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及行业主部门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为不合格,或较差、差等次的。 | 评定为 NR等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49 |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 视情节扣 2-40分/次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良好行为 | 社会责任 | 50 | 检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加5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八条 |
51 | 向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建议意见并采纳的。 | 加2分/次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合同履约 | 52 | 合同履约评价结果被招标(采购)人评为优秀、良好、较好等次的。 | 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较好加1分。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七条 |
良好行为 | 公共信用及行业评价 | 53 | 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或业务能力评价为合格(不含合格)以上的等次的。 | 达到合格以上第一等次加10分、第二等次加8分、第三次等次加5分,评为合格等次的不加分不扣分。如评价主体暂没有本行业评价结果的,取行业平均分值记分;如该行业没有开展相关评价的,参照其他行业占比最多的分值记分。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条 |
表彰信息 | 54 | 被行业部门列入红名单,或获得各级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书面表彰的。 | 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次,省级加8分/次,国家级加10分/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条 |
附件3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记分标准 | 设定依据 |
代理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不良行为 | 违规承 揽业务 | 1 | 不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评定为 NR等级 | 评定为 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2 | 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 评定为 NR等级 | 评定为 NR等级 |
3 | 在投标承揽业务中,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评定为 NR等级 | 评定为 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4 |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低于成本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评定为 NR等级 | 评定为 NR等级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二条 |
不良行为 | 违规承 揽业务 | 5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投标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6 | 未经招标(采购)人书面同意,转让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 扣20分/次 |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九条 |
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合同 | 7 | 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未与招标(采购)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8 | 代理合同中未明确招标代理费用金额或者计费标准,或者招标代理协议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约定代理费收费标准不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21〕58号)第十五条 |
9 | 代理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组成员。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 组织招标 | 10 | 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 扣30分/次 | 扣30分/次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 |
11 | 诱导或协助招标(采购)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12 | 受委托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13 | 未经招标(采购)人书面同意转让或者拆分代理业务。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九条 |
14 | 受委托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 组织招标 | 15 | 招标(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不同的投标文件雷同性认定与处理方法。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洛建〔2022〕47号) |
16 | 国家对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或者未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17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18 | 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 组织招标 | 19 | 代理合同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公平性审查的,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查。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洛公管办〔2022〕2号) |
20 | 擅自修改经招标(采购)人审核确认的项目资料或者成果文件。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
21 | 代理合同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招标计划(采购意向)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发布,或发布的计划(意向)有差错。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建立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洛发改招标〔2022〕1号) |
22 | 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者公示信息。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 组织招标 | 23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交易公告与指定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或同一交易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24 |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不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期。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25 | 授意或帮助市场主体撤换、修改招标(采购)文件。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26 |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按规定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 组织招标 | 27 | 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或者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
28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29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30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交易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 扣30分/次 | 扣3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31 | 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 组织招标 | 32 | 被授权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到场组织开标,或未被授权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开标活动。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3 | 对投标人(供应商)开标时提出的异议(质疑),未当场作出答复,或未如实记录,逾期未作处理。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34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
35 | 投标人(供应商)少于3个,继续开标。 | 扣15分/次 | 扣1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 标和定标 | 36 | 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37 | 评标委员会组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专业结构不符合规定。 | 扣30分/次 | 扣3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 标和定标 | 38 | 未及时更换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应继续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更换除因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法定不应继续评标原因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39 |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未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40 |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41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信息,或者诱导、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42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43 | 对于项目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不抵制、不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 标和定标 | 44 | 非法干预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 | 扣20分/次 | 扣2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45 | 电子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雷同性做出提示或者预警的,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代理机构未及时提醒评标委员会进行处理或者未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洛建〔2022〕47号) |
46 | 未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资料或者书面评标报告履行审查义务,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内容。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五条 |
47 | 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招标。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 |
48 | 擅自修改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 扣40分/次 | 扣4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 标和定标 | 49 | 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50 | 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 扣30分/次 | 扣3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51 | 未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
52 | 不遵守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或者对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毁坏评标场所财物,影响交易秩序或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的。 | 情节较轻的扣5分/次/人;情节较重的扣10分/次/人;情节严重的扣15分/次/人 | 情节较轻的扣5分/次/人;情节较重的扣10分/次/人;情节严重的扣15分/次/人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九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洛公管委〔2018〕3号)第九条 |
未按规定处理异议(质疑) | 53 | 不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质疑)函,或者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质疑)。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54 | 异议答复前,不暂停交易活动。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不良行为 | 未按规定处理异议(质疑) | 55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或者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或者案件查办。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十八条 |
未落实标后服务事项 | 56 | 合同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督进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57 | 未按规定保存交易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和保存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成果文件,与招标(采购)人进行讨论和沟通中各方对关键问题的不同观点和意见、最终结论与理由,以及交易程序之外递转的可能对交易活动产生影响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或者伪造、隐匿交易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 |
58 | 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采购)资料。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 |
不良行为 | 未落实标后服务事项 | 59 | 代理合同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项目合同签订信息和中标人履约信息的,代理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在有关媒介公开信息,或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有差错的。 | 扣2分/次 | 扣2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洛公管委〔2020〕1号) |
其他情形 | 60 | 因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者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致使招标(采购)人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 | 扣15分/次 | 扣1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61 | 不按规定收取费用,多收费或乱收费。 | 扣10分/次 | 扣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62 | 代理合同约定由代理机构发放评标专家家劳务报酬的,不按标准给付。 | 扣5分/次 | 扣5分/次 |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六条 |
63 | 因招标(采购)项目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 评定为 NR等级 | 评定为 NR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
64 | 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及行业主部门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为不合格,或者较差、差等次的。 | 评定为 NR等级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
不良行为 | 其他情形 | 65 | 不按规定执行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 | 情节较轻的扣30分/次,情节较重的扣40分/次,情节严重的评定为NR等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66 |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或通报的其他代理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情形。 | 视情节扣2-40分/次 | 视情节扣2-40分/次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良好行为 | 社会责任 | 67 | 检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加5分/次 | 加5分/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八条 |
68 | 向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建议意见并采纳的。 | 加2分/次 | 加2分/次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合同履约 | 69 | 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较好等次的。 | 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较好加1分 | 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较好加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七条 |
良好行为 | 公共信用及 行业评价 | 70 | 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或业务能力评价为合格(不含合格)以上的等次的。 | 达到合格以上第一等次加10分、第二等次加8分、第三次等次加5分,评为合格等次的不加分不扣分。如评价主体暂没有本行业评价结果的,取行业平均分值记分;如该行业没有开展相关评价的,参照其他行业占比最多的分值记分。 |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条 |
奖励信息 | 71 | 被行业部门列入红名单,或获得各级政府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书面表彰的。 | 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次,省级加8分/次,国家级加10分/次。 | 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次,省级加8分/次,国家级加10分/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条 |
72 |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行业荣誉、社会贡献等良好行为书面表彰。 | 加2分/次 | 加2分/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