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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费应当由谁支付?能要求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付吗?

某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异地专家(如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垫付,后由成交供应商在支付代理服务费时一并支付。要求代理机构垫付并由供应商支付专家评审费合理吗?


专家评审费能转嫁给供应商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发现从2022年1月1日到2023年1月1日的一年间发布的各类采购公告1721189个,其中载明评审专家评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竟然不少于831个。比如某公园资源调查、范围勘界和总体规划项目在采购公告中规定“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比如某项目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受托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RMB18000.0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包含:采购代理服务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场地费、咨询、论证会等专项费、市场调研费等。”


显然,在这些项目中,专家评审费均被视为采购机构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收取方式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如此操作合规吗?


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勇告诉记者:“如果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垫付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这笔费用谁来付?如果项目采购失败,专家评审费谁来付?代理机构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看来,198号文第二十三条已经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这就界定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的‘劳务报酬’性质,也明确规定了目录外项目专家评审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然而,在采购实践中,将专家评审费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案例却屡见不鲜。”王可告诉记者,“将‘专家评审费’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混为一谈,将本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集采机构支付的专家评审费,转嫁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仅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也违反了198号文的规定。”


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支付合适吗?


“项目既然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为采购人服务,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专家评审费也是合理的。”一位不愿具名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合理吗?


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蒋宜剑告诉记者:“一般是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从执行层面看,评审费的金额很难准确计算,比如废标多次、评标时间延长、需求调查过程多次评审等等,采购人很难之前就做出充足的预算。而且后续的报账程序也非常繁琐。”


不过,这样操作合理合规吗?“专家评审费是被抽取或者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事项目评审应得到的劳务报酬,依据198号文,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的劳务关系,如果让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扭曲了这种劳务关系。”王可告诉记者。


在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看来,代理费几乎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得到的全部报酬。“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实质上还是将专家评审费与代理费混同,实践中绝大多数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如果将专家评审费转嫁为代理费的一部分、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专家支付报酬,最后还是变成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上述监督管理人员解释。


张勇认为,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行业实际发展现状,由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还需要进一步理顺流程,比如采购人在年初预算时应当将专家评审费以“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申报预算,支付环节应当由采购人按照法定的支付标准、票据管理等制度支付和报销等。


据了解,福建省、四川省等省份的财政部门严禁采购人将专家评审费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严格限定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以减少代理机构与专家评审费经济往来、降低后续廉政风险。王可提醒,即使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做一些辅助工作,比如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载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支付标准和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事项),供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提交给采购人,方便专家评审费支付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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