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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这 10 种规定都是妨害公平竞争的!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常见形式: (1)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限定为“企业法人”“大型国企”; (2)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采取差别化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3)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4)要求核心部件为进口产品。 2.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常见形式: (1)要求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XX省内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审核合格; (2)非入围类的单一采购项目, 确定多家中标、成交供应商。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常见形式: (1)要求供应商携带资质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登记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2)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本市进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投标。 4.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具有经营场所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常见形式: (1)要求供应商提前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提交在当地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2)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必须在用户所在地有固定的售后维修机构”; (3)要求投标人为外地公司,必须在本地设有分公司,以营业执照为准。 5.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常见形式: (1)要求供应商的员工人数、每年生产设备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 (2)要求供应商必须成立3年以上; (3)要求供应商提交2020年之后连续六个月良好缴税和社保证明; (4)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少于180万元的钢木家具销售合同业绩。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常见形式: (1)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必须购买其指定的软件,才能下载招标文件; (2)有的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3)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年费的形式,设定隐形购买行为。 7.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常见形式: (1)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采购公告内容不完整、采购文件更正内容不详细; (2)采购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和项目答疑; (3)采购人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介绍需求目标和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内容等。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常见形式: (1)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愿接受相应处罚”; (2)采购文件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3)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的评审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 9.设定明显超出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常见形式: (1)要求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机械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通用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资质; (3)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项目,要求供应商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 10.以下为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常见形式: (1)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2)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3)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4)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5)要求供应商组织采购人去生产厂家考察或参加产品展销会,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7)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