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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如何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独立评审原则?

关键词


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文件;独立评审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学院2023年宿舍用床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N公司中标。Z公司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Z公司的投诉事项是:在样品评审过程中,有评审专家发表不当言论,有意或无意引导其他专家打分(因评审场地受限,样品摆放在公共区域,样品评审过程被供应商拍下视频);样品评审过程中,部分样品存在没有被全部完整开封的状态下,进行分值评审,存在不公平评审,影响投标结果。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Z公司的投诉。经调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样品评审”阶段确有不当言论,且存在样品未完全开封的状态下进行打分的情况,认定投诉人投诉成立。


财政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问题引出


1.如何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独立评审原则?


2.因场地限制样品评审过程不在保密状态下进行怎么办?


专家点评


问题一:在昭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岳芳丽看来,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样品打分环节分别说出“××公司可以”、“××公司不行”等言论,在现场打分的情况下,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这种情况下就违反了独立评审的原则。


“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独立评审原则在实践中可以下六个方面判定。”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素芳介绍,一是评审时强势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表示自己对某品牌或某供应商的喜好;二是针对评审因素,拿不准,抄别的专家评分;三是无视别的评审专家提出的个人意见,直接统一;四是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是明示暗示或者各种倾向性误导;六是分工评审。


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的后果是什么呢?江苏柒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二:岳芳丽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部分评审”规定:投标人开标现场提供满足技术参数的样品,具体评审标准为外观样式、钢架材料和喷漆(塑)品质。按照详细评审的规定,三项评审标准均须对所有样品进行开封。评标委员会在未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完全开封的情况下进行打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根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设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牵头维护现场交易活动秩序。本项目中,因交易中心场地受限原因,样品摆放在公共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评标区域秩序,包括清理现场无关人员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履行机构职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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