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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的防疫采购合同应当终止吗?

最近有媒体曝出,一些地方基于过去三年新冠肺炎防疫经历签订的、拟于2023年执行的移动方舱、防疫物资、检测服务等采购合同,在疫情过去已经大半年仍然在执行,理由是钱已经批下来了,不花不行。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类似的合同应当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约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目前疫情已经结束,无需继续建设方舱。”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蒋宜剑认为,“采购人认为财政给了钱就应该用完,这种做法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损害国家利益。”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对于已经签订了合同但尚未履约的情况,采购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积极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终止合同。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认为,此前缔结的防疫物资和服务采购合同已经没有实际履行必要,且履行会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责令终止该合同。当然,中标成交供应商认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救济。


对于疫情结束,本应当终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依然继续按照原计划执行,原因何在?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分析,一方面是采购人认为,虽然疫情已转为常态化防控,但与防疫相关的采购需求可能仍然存在,所以采购人根据防疫形势选择继续执行并调整采购标的实际用途;另一方面是财政部门对于采购人的预算执行率有考核约束,采购人不愿意轻易取消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陈妍认为,此种情形采购人应当选择终止未履行的防疫类采购合同,以免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损害国家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选择终止合同后,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根据合同订立的相关违约条款约定精神,与供应商友好协商终止合同。”陈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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