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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不相符,怎么办?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一旦采购人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就等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采购合同的实质内容已经被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固化。如果再允许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再对合同进行谈判,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或签订其他实质上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就表明已有新的要约和承诺提出,应重新适用政府采购的采购程序,否则就可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在实践中,有的采购人认为,通过谈判可以进一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降低合同价格,但是由于供应商预计采购人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降价要求,所以他们也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提高价格,采购人并没有得到低价的利益,反而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