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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吗?

在招标文件中对本地售后服务评分作出如下约定,“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本市(或本县) 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加3分,需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以及距采购人最近的服务网点情况表、售后服务机构地址、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一是以上规定是否违规? 二是如何对本地化服务提出要求?


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其次,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即可,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不能以工商注册分公司为唯一条件,供应商设立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等形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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