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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需求怎么办?能否重新采购?

答: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很复杂,不能一概而论重新采购。首先要强调的是:政府采购的结果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依照三公一诚原则进行的,如果不存在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而是因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专业,没有尽到审慎义务,需求不明确,过程不认真、 未尽责,导致的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是不可以推翻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法定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导致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标采购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也可以重新采购。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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