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评审委员会 >>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注意什么?
详细内容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这里面包含两个问题:第一,要不要委派采购人代表?第二,如何在评审活动中当好采购人代表?


首先,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的导向来说,采购人理应积极作为,主动委派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除非极其简单的询价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的项目,必须委派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这是强制性要求,而且还要求"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一般的人员还不可以。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是可以和评审专家一样参加评审、打分的,同时也可以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起进行资格审查,但要注意,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可以参加、主持开标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因此,采购人代表对于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审活动中,采购人代表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人代表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代表要积极作为,参与核对工作,除了法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


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代表不可以领取专家评审费等报酬。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