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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的多个采购项目,单个项目达不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合计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是否一定要打包采购?

答:要打包采购。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不能规避公开招标,二是不能规避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省份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也明确,采购人不能以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例如,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明确,采购人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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