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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后,能变更采购金额、服务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吗?

答:不可以变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明确解释,政府采购合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也不得通过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改变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实质性要件。


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实质性要件,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其目的是为了缔结采购合同,为保证采购的严肃性,保证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如不依据采购文件确定事项或者擅自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那么采购将流于形式,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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