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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专家审错了,必须重新采购吗?最近,有人向采购学园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某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布后,采购人发现谈判小组符合性审查环节出错,成交供应商本不该通过符合性审查。这时候该如何处理?是重新采购?还是顺延其他成交候选人? 上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两种重新评审情形(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因此,不能通过重新评审来纠正。 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专家评审错误,当然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因此,根据这条规定,遇到上述情形,应当重新采购。 但如果再把74号令读一遍,你会发现第五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其中,第(二)项情形是: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也有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这就是说,如果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遇到上述情形,应当是优先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律重新采购。很显然,在处理上述情形时,74号令的第五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产生了冲突。那么,实际中遇到这类问题,该用哪一条处理呢? 一般来说,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极大的可能性是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因此,我们的建议是采用稳妥做法,还是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采购。同时,也建议政策制定者下一步尽快对这两条规定冲突的地方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