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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的项目,投诉处理仍由该财政部门负责吗?

如某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组织实施一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拟对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投诉,该投诉是否依然由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受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的,由该财政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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