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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哪些情况下必须公开?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该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无需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


答:46号文中提出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享受了相关扶持政策,联合体协议和分包意向协议应当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


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分包协议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联合体协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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