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提起投诉。
最近呀,一位供应商朋友向采小蜜发来了疑问:政府采购投诉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这个“答复期满”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答复期”指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做出质疑答复的7个工作日。那么,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的前几天进行了质疑答复,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那么,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期限该如何计算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所以呀,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期满前,也就是7个工作日内进行了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的,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开始,当下就可以提起投诉,直到答复期满后的15日内,都是可以提起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