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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7〕9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1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效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结合郑州市招标投标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监管工作。具体办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严禁超资质代理业务,严禁以出借资质、挂靠等方式承揽业务。鼓励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评标义务,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举报或投诉评标专家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行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发或者少发评标报酬的问题,评标专家也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举报或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属实,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规范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禁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的企业资质和业绩条件,或者提出企业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要求;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凡具备国家规定的法定资格条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执业资格、未被停业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我市PPP项目、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高架快速路(桥、隧道)、装配式建筑、安置房建设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发包时,鼓励支持组成联合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于确需设置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类似工程业绩符合的条件。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经验)设置数量不得超过1个,年限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二)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层次、跨度、高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体现,一般只能设置不超过2个量化指标。其中以面积、造价作为量化规模指标的,大型及以下工程可以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8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

(三)一般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得提出专业工程业绩要求,特殊技术复杂工程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设置。在开标现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把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进行公示。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类似工程业绩,如有隐瞒经查属实,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全面推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性工程和材料设备,应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严格控制资格预审。对结构复杂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严禁未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行为;资格预审应采用合格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除资格预审情形发生变化外,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明核验相关原证件条款,开标活动中不得重复核验相关原证件。

 五、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招标人要求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提交方式、银行账号、数额和退还方式、时间等;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从企业基本账户转账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逾期未退还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责令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保证金。严禁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收取信誉保证金、实力保证金等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

 六、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工程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自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要建立稽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围标、串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业绩等骗取中标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存在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将企业信用信息与招标结果相结合,维护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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