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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洛公管委〔2018〕5号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洛公管委〔2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 年 12 月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参与者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参与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列招标投标的主体称呼及专业术语,也适用于政府采购的对应主体称呼及专业术语。

第四条  交易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交易活动。        

第二章 招标人行为规范

第五条  招标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的招标方式、范围和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也可以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担任。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客观、公正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标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通过不正当行为干扰其他评委正常评审;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在评标前主动回避。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投标人、代理机构串通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标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在开评标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或数量、缴纳投标保证金单位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情况、尚未公布的评标结果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重要信息。 招标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投标人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提交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私下接触、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下与招标人、评委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触。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偷拍、偷录等任何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投标信息及资料,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如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请求答复解决。投标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违反程序的异议与投诉,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捏造事实,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有关问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管理规定,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

第四章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组织招标活动,并遵守本规范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对招标人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拒绝,恪守职业准则。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为迎合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不得指定特定的生产商。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标底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办理签到手续、接收投标文件,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招标代理身份标识牌上岗,着装整洁得体,并协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主持人和唱标人应声音洪亮,使用普通话。进入评标区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开始后,评标现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配合好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进入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如有特殊情况,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减。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开始前,代理机构应组织召开标前会议,向评标委员会详细说明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功能参数、评标方法、评分细则、电子评标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但不得出现任何倾向性、指向性等言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暗示推荐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委评标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评委评审意见和评标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有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招标人、代理机构应主动响应,做好答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进入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出入其他评标室,不得将任何应当保密的信息带离评标区。评标区外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与评标室内其他人员交头接耳或谈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标的行为。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出评标区。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委表决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投标文件内容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酒后评标,不得顶替他人评标,不得在进入评标区前暴露专家身份。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保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接受、协助、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开始评标前,应按照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原则,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尽快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在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投标人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不得采取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或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表达评审意见。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不得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询问其倾向性意见。在评标过程中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话题,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主动存放通讯工具、签到,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使用评标室电脑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不得干扰他人评标,不得要求

额外增加评标费。

第四十一条   评标活动中,需说明评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不同意见及理由的,应当规范书写,不得手工涂改评分汇总表及评标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问题的,应报评标委员会汇总后统一讨论,评标专家在评标时不可以改变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程序、方法和标准。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需评标委员会现场表决,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有关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复制、记录或带走任何投标文件内容、评审资料及其他涉密资料,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投标文件内容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受理和处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派出的现场监督人员或委派的社会监督员,对开评标过程履行监督职责,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活动秩序,自觉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人员或委派的社会监督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专家评标的行为。行政监督人员或委派的社会监督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人员对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七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第五十二条  开标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派的社会监督员监督下,进行专家抽取操作。专家抽取系统应由经培训的专职人员进行抽取,非抽取人员不得进入抽取室操作抽取终端电脑;专家抽取活动应遵守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抽取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活动开始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核验进入评标区的人员的身份,并发放身份标识牌,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

第五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标底等相关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信息、评标专家名单或联系方式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尽快协助招标人依照相关规定补抽专家。

第五十六条  开标、评标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应做好巡视并实时察看视频监控,维护场所秩序,及时记录、制止、纠正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保证金代收代退机制,按规定及时退还或划转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豫公管办〔201721 )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各方市场主体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予以记录,定期整理后报告市公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予以处理的结果记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档案,并与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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