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依法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