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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22〕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22〕86号)

2022-10-24 15: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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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9号)中国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有效投资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交通强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13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9号)中国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有效投资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交通强区,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27”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交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更好发挥政策措施协同作用,加快推进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十四五”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积极做好扩大交通有效投资工作,以更大力度开创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聚焦重大项目、政策执行、风险防控、责任落实,推动国发〔2022〕12号、银保监发〔2022〕8号文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四五”时期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农村路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农发银发〔2022〕71号)尽快落地见效,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交通运输资金保障和运行管理体制,提高公路建设投融资的市场化和可持续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公路交通建设,推动我区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建成全国前列、西部领先的交通强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扎实做好交通项目前期沟通和对接工作。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前期沟通对接工作,尤其是针对资金筹措、用林、用地、环评水保、开工审批等关键环节提前介入交通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同时务必进行现场实地勘察,通过前期对接和实地勘察,不断优化、细化项目设计方案,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尽最大努力避免由于缺乏前期沟通和实地勘察造成项目难以落地或项目推进慢等问题出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及PPP项目业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完善前期工作推进体制机制。把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前移,制定前期工作责任清单,持续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代办制,不断充实项目储备库。创新优化调整基建程序,推行工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步招标机制,加快前期工作落地实施。纳入《广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公路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设立前期工作联合推进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前期工作审批责任及工作需要不定时联合会审,并联审批。加强与国家级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有机衔接,提高交通基建项目规划层级,积极争取将我区新开工高速公路纳入国家相关路网规划获取融资支持政策倾斜。严格项目建设审核,严禁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后补。具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容缺材料、补齐时限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先办后补,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投资评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海洋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努力提升项目商业可持续能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可邀请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参与投融资献计献策,明确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提高项目融资条件与银行信贷政策契合度,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强项目前期规划和融资条件谋划,支持将收益丰厚的衍生项目合并立项,合规开展投融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强化交通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西部陆海新通道(含毗邻交通连接线)、北部湾城市群城际通道、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通道、交通一体化、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左右江革命老区,服务农村路网建设的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四建一通”和乡村道路“三项工程”,以及强农惠农高速公路等交通重点项目给予建设资源要素倾斜支持。推动广西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化粤桂交通联动,重点支持珠江—西江经济带沿线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多式联运发展等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车购税补助资金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计划。强化市、县配套资金到位责任,妥善解决地方配套资金历史欠账。统筹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将合理的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交通项目可以报批先行用地,优先保障交通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等计划指标,加强向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部委汇报对接,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重大交通项目围填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交通市场化投融资创新。

1.健全多元化交通投融资机制。探索组建交通项目投融资政银企撮合平台,充分展示企业和项目融资条件,在遵守银团贷款融资投放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交通项目融资政银企对接效率和信贷资源使用效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合规支持交通强区建设,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扎实开展存量债务再融资工作。支持各类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统筹经营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未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公路广告经营权收益、公路服务区等经营服务设施收益、路衍产业开发收入等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完善收费公路定价机制,按照价格法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适时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提升项目还本付息的能力和还款来源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招商模式,积极探索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交通项目打包形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采用“一揽子”打包方式承担多个项目,投资方可单独或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开展合作。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建设运营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土大型国有企业依法参与本级项目投资与建设,支持企业采用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PPP、BOT+EPC+土地综合开发(TOD)、股权合作+EPC+运营期财政补贴、股权合作+EPC+BOT+股权转让、央企和地方国企合作等模式及组合参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拓宽交通企业投融资渠道。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交通企业直接融资,用好激励奖补政策,鼓励充分利用股权、公司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综合证券、保险、信托、资管等渠道,运用公司债、境外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保付代理、承兑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手段扩大融资规模,提高融资实力。鼓励在交通项目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开工建设、开通运营、日常管养等不同阶段合理使用金融产品组合,相互链接,专款专用,有效降低整体融资成本。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沟通,拓宽优质企业债资金使用范围,支持可用于除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其他强农惠农高速公路的建设。

鼓励依法依规盘活交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支持交通企业通过授权特许经营、资产证券化(ABS)、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实施盘活,存量政府专项债券尚未偿还完毕的项目不能通过ABS、REITs等需要抵质押项目资产的方式进行融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国资等相关部门组建交通基础设施REITs工作专班,研究出台基础设施REITs支持政策,加快解决发行基础设施REITs存在的有关土地确权、收费期限等政策问题。

用好“桂惠贷”等优惠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路项目“应贷尽贷”。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和已使用政府专项债券的政府还贷公路市场化配套融资部分可按一路一申请方式进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担保支持,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开发动产质押类担保贷款产品,主动为货车ETC办理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辖区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潜在基础设施REITs融资需求主体等对象加大政策业务培训力度,鼓励本地区未使用政府债券的交通项目积极参与试点及推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融资担保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积极推进实施“险资入桂”。鼓励保险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债券、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合适的交通运输行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业务;加强政银保企联动,鼓励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购买交通投资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参与交通发展。(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融资担保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深化公路建设运营机制改革。

1.完善市场化运营模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市场潜力,规划具有市场吸引力的公路交通项目,科学制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努力实现对公路建设成本全覆盖。鼓励投资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利用公路交通项目沿线土地资源开展合作,积极拓展路衍产业,大力发展路衍经济,通过综合开发增强项目效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及PPP项目业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完善政府补偿机制。统筹高速公路收益和国省干线补偿机制,根据收费公路政策、项目收益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项目补偿阶段和标准,采取“一项目一方案”方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落实,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及PPP项目业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完善投融资管理模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四五”时期统筹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1000亿元以上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市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优先解决存量项目和自治区本级层面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由各地市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积极探索利用土地、旅游资源等“资源换资金”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措施,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用好广西交通建设投资基金,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广西区内高速公路项目,统筹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次、分批实缴出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及PPP项目业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用好政府债券政策。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鼓励推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政府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确保市场化配套融资足额到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及PPP项目业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工作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1.完善“政金企”合作机制。健全常态化工作对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和银行保险机构对接机制。积极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新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内外投资机构、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组织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积极认购政府债券,落实长期低成本交通建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运用“桂惠贷”,特别是“桂惠贷-通道贷”等金融产品服务优先支持交通运输企业融资,支持交通基础设施低碳化建设,推动交通运输绿色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稳妥做好存量债务接续。鼓励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政策和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框架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及双方自愿的原则组建银团对交通项目及其对应的存量债务进行置换,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对通车多年但通行费收入未达预期或收支仍存在缺口的项目,应压实项目业主单位的还款责任,完善债务偿还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加快公路用地确权登记。加快推进公路主线及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区、养护基地等公路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对符合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公路项目用地,依法办理作价出资供地手续和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为融资再安排增加信用支持。对供地、确权登记及作价出资过程中相关税费依法给予减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强化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和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自治区、市、县(区、市)标准执行,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加强交通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公路养护质量目标,对重大交通项目开工环节、建设进度、担保落实和公路运营等进行全过程督导,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投融资方案顺利实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局,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横向沟通协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和高效有力的项目推进机制,建立交通建设运营企业“白名单”和交通项目建设清单加强工作调度,坚持问题导向,把每个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逐一细化分解到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确保可考核、可追溯、可追究,建立全链条责任机制,全周期服务,确保事事有人干、人人有事干、天天有进展项目建设单位和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落实,深入项目一线解决问题,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部门联动上下协同信息共享,高效沟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加大攻坚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准确把握工作方案关键环节,精心组织,迎难而上,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加快办理相关申报核批手续等事项。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向上级机构汇报沟通,尽快落实本方案各项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全面完成任务。

)强化绩效考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广西银保监局建立检查督促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年度重点工作实施台账化管理和常态化督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分别将用地保障、工程进度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密切配合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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