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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收到评审结果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现场考察,发现前两名存在问题,能否选择与第三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答:不可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是法定禁止行为,这种方式背离了通过评审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基本竞争准则。如果担心供应商能否按需履约,应当关注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和履约验收环节,不能通过后期考察方式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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