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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需要现场演示或提供样品,演示内容和样品不同其他采购资料一起存档平台,合法吗?

样品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中标人、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的处理或者保管方法。而对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样品的处理或保管方法参照87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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