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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评审专家未发现招标文件违法,应重新采购吗?

关键词


招标文件违法;投标人参加开标;重新采购


案例回放


某行政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安保)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按规定时间抵达开标现场的,其投标无效。


A供应商并未到开标现场,却出现在中标候选人里,W供应商对此提出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评标,对未到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评审,未按无效投标处理。


当地财政部门经过查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3家投标人的投标应按无效投标处理,但仍进入到评审阶段,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另外,财政部门认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到开标现场是违法的,责令采购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投标无效,可以吗?


2.招标文件违法,评审专家未发现继续评审,但并未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使用采购结果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抵达开标现场”列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相关规定,此举属于招标文件违法。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招标文件不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到开标现场,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资深专家进一步解释,不管是投标人法定代表,还是其授权代表,都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开标,这是投标人的权利。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也就是说,招标文件不能强制要求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以不参加,但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山东省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87号令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这实际上是给投标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投标人可以选择参加开标,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如果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也只能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不合法,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湖北省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夏晓玲认为:“投标人是否到达开标现场,不影响其参与该项目的竞争,尤其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的背景下,招标文件不宜设置对项目实施无实质意义的条款。”


问题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余洋认为:“招标文件违法,评审专家未发现继续评审,因为不影响采购结果,建议继续使用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分析:“第一,招标文件违法,应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第二,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招标文件违法,继续评审,对未到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虽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符合法律规定,评审过程并没有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继续采用采购结果,本项目采购人不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招标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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