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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F风头正热,存在6大投资风险!

所谓“EPC+F”模式即EPC工程总承包+融资的模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降温,经济进入低谷,各个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地方财政捉襟见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看到了大型施工企业的雄厚资金实力,探索出EPC+F的建设模式。

“F+EPC”模式整合项目融资与承包环节,在EPC模式基础上,施工企业用自己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为业主解决项目融资款,充分发挥了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融资、设计、采购、施工的全过程的竞争优势。

但是,对比目前国内的政府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这种EPC+F的建设模式存在以下投资方面的风险:

一、只适用于经营项目及商业项目,如果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或者财政投资项目,由于项目资金是与政府财政资金相关联,易造成政府隐性债务,属于不合规的项目。

二、这种模式是以企业先行投资建设,竣工后政府再根据之前协议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并获得项目,这种模式跟之前的BT模式非常相似。

早在2012年及2017年财政部、发改委等多部门先后发文,明令禁止地方政府以BT方式变相举债进行投资建设,所以,这种方式游走在不合规的边缘,极易出现问题。

三、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举债进行建设的方式,对比2019年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明令禁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这种举债方式并不在允许的地方政府举债方式的范围之内,所以不合规。

四、要注意立项主体的问题。如果是以企业作为立项主体,则相当于企业作为业主,进行自主投资建设,这种方式没问题。但如果是以地方政府作为立项主体,则就会出现以上所列的几项不合规的情况,这个要注意。

五、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企业融资进行建设,企业要承担融资的合格性审查,对企业要求较高,如果中途出现问题,造成后续资金跟不上,就会造成项目中途停工,影响地方政府建设计划。

六、可能存在企业融资建设完成后,资金无法回收或者无法及时回收,造成企业无法按融资时的规定进行还款,给企业造成巨大资金压力,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大型项目尤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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