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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号) 作者: 时间:2021-05-13 点击数:4600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豫财资[2020]17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级各类事业单位(含有关省属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配置通用资产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空调、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合理配置。 第四条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单位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应根据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按照节约的原则在上限范围内合理配置。 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和职级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资产配置标准。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可按照就高原则执行配置标准。 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19]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财评审[2016]6号)执行。 第九条因特殊需要,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控制并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置资产,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2020年12月2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配置标准表 2.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 空调设备配置标准表
备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价格上限含价格上限值。 附件2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个办公家具的价格,价格上限含价格上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