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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问题答复的通知-财法函[2009]111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问题答复的通知


[索引号] /ZK-2022-009074
  • [主题分类] 转发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 [实施日期] ----

  • [成文日期] 2010-12-31

  • [发文字号] 京财法〔2009〕3041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10-12-31

  • [有效性] 有效


市局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问题答复的通知》(财法函[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问题答复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的请示》(湘财办[2009]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方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指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活动的最初环节开始,重新组织开展全部采购活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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