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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要求细化量化,我单位编制采购文件“服务方案”评分细则模式为:“每有一项内容完整且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满分8分”,如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答:上述评分细则中“每有一项内容完整且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满分8分”属于评审标准没有量化。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标准,否则,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要把握五个要点。一是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二是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三是技术指标应是一个区间值而不能是一个固定值,否则极可能有指向性或者限制性;四是评审因素应避免非量化因素,不得以“好、较好、一般或优、良、中、差”等模糊概念作为评审标准;五是依据采购需求本身,即采购标的及客观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来设置评审因素,而不能依据供应商的响应条件进行横向比较。


对方案的要求实际上是对服务团队及其服务内容的要求,采购文件可以围绕团队岗位数量、业绩、职称等设置评审因素,采购人要特别注意与采购需求、合同履行相适应,不能存在限制性和歧视性。服务内容尽可能形成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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