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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列入“黑名单”,总公司还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总公司的多个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中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否可认定总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总公司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总公司的多个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中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否可认定总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总公司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分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应的处罚应当由总公司承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