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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厂家唯一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关键词 净水设备采购;厂家唯一授权;评分因素 案例回放 某净水设备采购项目,最终成交金额为64.889万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标准要求开水器整机外壳采用304不锈钢,涉水部分采用316不锈钢。液晶显示屏要显示水位、温度、故障报警、时间及运行状态等。开水器内部采用全封闭管路,根据人体工程学设计,适合用户不同身高,水龙头与平台间可放置3.2L暖水瓶。其中,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 部分,关于“资质授权”的评审因素有这样一条规定: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提供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问题引出 净水设备采购项目,厂家唯一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厂家唯一授权首先肯定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那么,厂家授权能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呢? 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8880-3622110提到,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曹石林也表示,该项目中,如果参与项目的代理商没有厂家授权,采购人后期可能存在拿不到货的风险,厂家授权与项目履约有一定关系。因此,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太高,否则容易引起质疑。 厂家唯一授权能否作为评审因素?曹石林告诉记者,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不是很合理。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这意味着87号令允许参与投标的代理商可以为同品牌的多家代理商,并不是仅一家,只是多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按1家投标人来算而已。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骞赞同上述观点,他表示,代理商也是投标人,当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这其实相当于限制了其他代理商参与投标,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他性,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评审因素这样设置不合理。 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可能采购人想要某一特定品牌,或者有特殊的指向性,所以,要求代理商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