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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因素——财政部答复

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分项”历来是关注的重难点问题,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选择,应结合项目实际综合研判,可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 加分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承认的评价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不宜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 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


一、“奖项”和“证书”
  1.“奖项证书”可以区分为“奖项”和“证书”两个概念,对于“奖项”而言,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禁止行为。协会一般都是某个特定行业的社团组织,其颁发的奖项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中的加分项。对于“证书”而言,如果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加分项。此外,其他的证书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加分项。(留言编号:0143-3138736)
  2.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留言编号:1527-3608903)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会奖项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留言编号:4494-3363988)


二、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1.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留言编号:4494-3363988)
2.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应做评审因素
问:用公开招标采购一种产品,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设置具有该类产业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6分,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2分。但这项检测报告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该是产品必须具备的。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把这一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资格、商务、技术、其他条件,而是用作了加分项。这是否属于招标文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不合法的情况?(留言编号:6283-3496652)
答:1.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应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将不同级别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的做法不妥。2、招标文件应当将采购项目需要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资格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3.施工资质等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问:现有一项目,资格条件中其中有一条是要去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那么在评审因素中能否设置具备二级或一级的另行加分的条款?(留言编号:6226-3475063)
答:根据87号令的规定,如果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已经作为资格条件,相应的二级或者一级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4.业绩已设置为资格条件,再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妥
问:某资格审查项要求了类似项目业绩一项,那评审因素中再要求业绩加分,在一项基础上每增加一项加分是否可以呢?(留言编号:2893-3412898)
答:根据87号令的规定,业绩如果已经被设置为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就不应再列为评审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在实际中要慎重地将业绩设为资格条件。

三、其他方面
1.项目实施人员、售后人员、驻场人员、服务团队人员可根据情况加分
问:1.在政府财政招标文件打分评审因素中,对投标人项目实施人员数量或售后运维团队人员数量的要求,能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打分因素,2.对项目验收前试运行期内,或项目验收后质保期内,项目驻场人员数量要求,能否作为招标文件的打分因素。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将项目实施人员、售后服务人员、项目驻场人员数量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体要求要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留言编号:3346-3659792)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相关。服务团队人员具有相关证书,若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留言编号:9564-3554150)
2.“采购”和“租赁”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惠政策加分不同
问:一个设备租赁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仅是租赁设备,而不是采购该设备,租赁期满后该设备按要求最后归中标人所有。如果该项目中租赁的设备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那么在招标文件中是否需要要求提供设备的强制产品节能证书,或者如果该设备不是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那么该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提供的租赁设备为节能产品的话,是否享受政策优惠(加分或价格扣除)。(留言编号:8209-3643271)
答:如需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内产品的,应当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要求。如果是租赁货物,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提出对租赁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给予政策优惠。
3.本地化服务根据情况可以作为加分项
问: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时,本地化服务能否作为加分项(留言编号:9060-3487168)
答:若本地化服务是项目必要的需求或者本地化服务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可以将其列为评审因素。但不得以供应商提前在当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4.投标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技术参数不宜加分
问: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分准备中设置投标产品优于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的可以加分,是否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留言编号:6724-3568967)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的不同分值。因此,不宜采取加分的形式进行评审。
5.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奖项不宜加分
问: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奖项可以在物业采购文件中作为加分事项吗?是否属于歧视性条款?(留言编号:2916-3564042)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具体项目问题请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断。
6.本地化服务根据情况可以作为加分项
问: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时,本地化服务能否作为加分项(留言编号:9060-3487168)
答:若本地化服务是项目必要的需求或者本地化服务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可以将其列为评审因素。但不得以供应商提前在当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7.享受院士津贴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证书不宜加分
问:规划类项目中,服务团队配备在规划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享受院士津贴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与本项目服务质量有关)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如若不能加分条款,相关依据是?(留言编号:3293-3514209)
答:服务团队中人员的经验、水平、能力等与合同履行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院士和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数量极为有限,将其作为加分因素不妥,排斥了大多数供应商。
8.其他不宜作为评审因素的事项
AAA 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PMP证书、 CMM/CMMI、企业无亏损、纳税信用等级、取消的行政许可、相关资质、现场踏勘证明、行业规范参与制定者、精神文明奖之类的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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