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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领取“定标费”合法吗?听说过“评标费”,但很少听说过还有“定标费”! 近日,某网友反映,某地在政府性投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开展评定分离时,参与定标会议人员甚至包括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交易中心领导等领取数量不等的“定标费”,其政策依据来源于该市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实施操作指导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参加定标会议人员劳务费参照《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执行。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 除外聘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参与定标外,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甚至是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交易中心人员不得领取定标劳务报酬。 分析 判定是否可以领取“定标费”,主要看其参与定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本职工作,属于履行本职工作的就不能领取相关费用,不是履行本职工作的则可以领取。因为,参与定标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范畴,其劳动报酬已经包含在其依法领取的工资福利之中了。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招标人上级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且参与定标的,因其参与定标是基于“定标成员库”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参与定标的行为应视为当地政府安排的特殊本职工作,不得另行领取相关费用; 二是定标现场的行政监督人员、交易中心的人员更加不能利用特殊身份,获取“定标费”,违规领取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予以处理。 小编点评 评定分离实施以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或评标时都会给予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等在场人员发放“辛苦费”。虽然知道这些“辛苦费”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一做法已经形成了潜规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此类现象相对有所收敛。但令人想不到的是,少数地方居然以实施评定分离名义“名正言顺”的领取“定标费”,甚至是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交易中心人员也能实现“共同富裕”! 党中央多次强调:“反腐败既要敢于“打老虎”,也要坚持不懈“拍苍蝇”。”正人先正已,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报酬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上一篇加分因素——财政部答复下一篇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