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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公开招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公开招标:不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公开招标:分为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报价最低的。综合评分法,是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交货期相等目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侧重点: 公开招标主要看“评分”,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是看“综合因素”。
公开招标:一轮报价; 竞争性谈判:二轮及以上; 竞争性磋商:二轮及以上。 为了让大家看的更明白,小编把本期所讲的主要内容编制成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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