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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府采购惯坏的厂家政府采购87号令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些地方更是扩展了这条规定的约束范围,“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仅不允许作为资格要求,也不允许作为评审因素。这样的规定似乎是限制了生产厂家控标的能量,但仔细想想,真正限制的实际是代理商和集成商。因为只要参数确定了,无论谁投标,对于厂家来说都一样。 政府采购对生产厂家的呵护,真的是太好了。 前几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公布了一个案例,中标人投标设备的生产厂家在技术资料中造假,被其他投标人投诉后,取消了中标资格。财政部门调查后,判定中标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投标人觉得冤枉,声称资料是厂家提供的,自己并不知情。 投标人当然不冤枉,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对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除非投标人可以证明自己对资料的真实性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对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处罚的供应商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是可以不受行政处罚的。但是如果不能证明,被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生产厂家呢?上述案例,财政厅在调查过程中,厂家承认是自己公司员工造假。但财政厅并未对厂家有任何处罚。理由是厂家不是政府采购参与人,财政部门无权处分。《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才是受法律约束的主体。 厂家造假,代理商背锅。 如果厂家自己亲自投标,由于造假或串通投标被列入黑名单呢?也有办法解决。 《政府采购信息报》上刊登过类似的问答: 问:供应商已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其他供应商还可以使用该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吗? 答:“我们之前也碰到过类似问题,最后处理时把供应商和产品分开。”一位财政部门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限制了违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但并没有限制该供应商生产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即使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其生产的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仍能正常流通。 也就是说,厂家被禁止投标也没关系,找个代理商依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还不止这些。 但是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令)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生产厂家不投标,也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待遇,甚至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中,只要厂家是中小企业,即使代理商或集成商是大型企业也可以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对厂家是真好啊。技术资料造假的时候说厂家不是当事人,不能处罚;扶持中小企业的时候又说厂家才是最终受益人,必须扶持;如果被列入黑名单又说厂家要和产品分开,产品可以继续投标。 于是在这张大伞的保护下,厂家作为一个毫无风险的幕后玩家,利用代理商或集成商的资源,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玩得不亦乐乎。 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不应该取消生产厂家的授权,应该让生产厂家以授权函的形式成为政府采购的参与者,这样财政部门就可以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厂家在享受政策扶持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不诚信行为带来的后果。财政部不允许使用生产厂家授权的规定,本意是让厂家无法操控中标结果,但是客观上却造成了厂家与政府采购活动法律关系的断裂,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又无需承担违法责任,造假及其他不诚信行为必然会发生。完全让代理商或集成商承担后果,多少有些勉为其难了。而且长此以往,会不会出现一些小厂商,将自己产品所有技术资料保密,致使公开渠道无法查询,使造假更容易、更难以查证呢?很难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