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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官网参数,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关键词


投诉;证据;调查


案例回放


2022年1月,某高校校园智慧一卡通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预算470万元,具体采购内容包括:人脸认证服务平台、多功能POS机(105 台,用于餐厅用餐、商超收银收费管理,支持刷卡、扫码、人脸识别方式进行消费)、数据中心平台。采购文件载明了15项技术参数要求;门禁读卡器(扫码读卡一体)19台,读卡采集单元,内置彩屏和摄像头,支持刷卡、正扫和反扫开门,并载明了14项技术参数要求。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查询A供应商官网公开发布的产品参数,中标公告中的A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多功能POS机及门禁读卡器(扫码读卡一体),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A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A供应商官网公开发布的产品参数并不一致。据此认定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官网的参数,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专家点评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对投诉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进行细致规定,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当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取证。”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认为,“被投诉的A供应商官方网站公布的产品技术参数并不具备法定的证明力,未经调查不能直接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采用。”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姚佳提醒,实践中,供应商官方网站出于品牌宣传或者技术保密的考虑,可能会夸大或者隐瞒产品的技术参数,会造成官方网站公布的技术参数指标和投标产品不一致。此外一些供应商官方网站可能存在人手不足或者管理问题,导致更新不及时也会造成官网数据和投标产品不一致的现象。


公职律师林日清对此表示:“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具有行政效力,因此必须力求确保材料真实的证明力。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调查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还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持。”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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