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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由谁报告财政监管部门?

留言编号:2798-3293039

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评审过程中遇到过以下几种围标现象,苦于无法'破解',烦请指点迷津。 情况1:综合评分法方要求供应商提供现场演示,分值设置比较高,10分或者20分.A公司提供,B,C不提供。显然其他评分项拉不开差距,最后A公司中标。情况2:综合评分法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方案,A公司提供的方案,除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还包括了其他一些细节,B,C公司的方案只是简单的拷贝采购需求的内容。最后A公司中标。情况3:综合评分法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技术支持人员的**证书,A公司提供了所需数量的证书,B,C公司不提供,最后A公司顺利中标。以上几种情况有时在同一个项目的评审中情况1/2/3至少出现一个,明显围标,做为评审专家有什么对策吗?

回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恶意串通和视同串通作了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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