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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能套用87号令规定的串标情形来判定供应商是否串标吗?

留言编号:4978-3132664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出现了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串标的情形。但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串标情形的规定。问题1、这个时候是否可以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供应商串标?问题2、如果磋商文件里规定了“响应文件若出现了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的情形,视为串标”,那这个时候是否可以根据磋商文件中的这条规定认定供应商串标呢?

回复:财政部第87号令规范对象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投标行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串标情形不适用第87号令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串通是法定情形。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不能仅依据采购文件和87号令认定和处罚供应商的串通行为,必须有相适应的法律依据。

提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只适用招标方式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非招标方式的只能套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条款不能混用。对于非招标方式串标行为应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的情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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