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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由谁来认定?

留言编号:4879-3639487

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但是未对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做出规定。1、该串标审查应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哪一方来具体履职?2、在评审环节,发现疑似围标串标情形该如何处理?

回复: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恶意串通行为,应当报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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