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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重申:最低评标(审)价法合理合法

财政部近日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6号)中指出,政府采购的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与最低评标(审)价法无关。财政部进一步指出,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详细答复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财政部表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


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小编点评


首先,最低评标价法只是评审方法之一,是一种工具。没有一种评审方法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无论是最低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和适用范围,脱离适用情形和适用范围讨论其评审方法的合理性都是错误的,更是不科学的。因此,只有使用工具错误的采购人,没有错误的采购工具。


其次,采购需求是决定采购成败核心中的核心,关键中的关键!只有采购人的目标性需求、功能性需求和技术性需求,能够做到完整、明确、具体、客观,供应商才能有针对性地响应,政府采购活动才能实现公平性、竞争性的目标。


最后,采购结果的好坏,不仅与采购需求是否合理性、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是否能满足采购需求,更与采购方案是否科学;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履行是否到位等因素息息相关,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导致采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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