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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包中非核心产品,但又属于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可以不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明吗?

留言编号:8524-3377394

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的产品实际为专业设备,比如医疗器械,但在专业设备中含有在整套采购设备中占比很低的配套打印机、电脑、显示屏或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投标人是否必须要在投标文件里提供这些单台打印机、电脑、显示屏或水嘴等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材料?

答复: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采购内容如果包括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就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中相关产品的认证。投标产品中没有认证的产品不享受优先采购待遇或者不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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