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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提供声明函、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可以吗?

留言编号:4292-3398124

根据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或中国强制性认证(CCC)产品,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予以证明,投标人只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予以证明?

答复: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应当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不能仅依据供应商的承诺认定其获得证书的资格。
  2.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按照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不能仅依据各类声明函、承诺函证明。
  3.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强制认证(CCC)产品的证明未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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