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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谈判或磋商时提供有效吗?

留言编号:3598-3553749

在磋商或谈判文件中,将提供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在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该证书,是否可以再磋商或谈判环节中提供?若提供算不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内容?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应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者磋商,若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未能满足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无法进入谈判或者磋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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