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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进行投诉也要一起吗?

在政府采购中,有时候多家供应商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提高整体的竞争力,但是团结起来虽然会提高竞争力,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在投诉过程中,联合体投诉就存在一定困难。
8月10日,深圳市财政局发布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驳回了一家企业的投诉,涉及项目为龙华区市政消火栓智能化改造工程。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深圳水务集团,中标后,杭州智缤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采购结果不公,就向龙华区财政局提出了投诉。
龙华区财政局经过调查发现,杭州智缤科技有限公司是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九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而现在只有杭州智缤科技有限公司自己进行投诉,且投诉书中也缺乏联合体中另一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这就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因此,龙华区财政局下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供应商补齐欠缺的内容。
但是供应商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找到联合体内另一家供应商共同投诉,补齐投诉书欠缺的内容,因此,龙华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了投诉。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华财书﹝2023﹞41 号)


      一、项目编号:LHACG2023000126

  二、项目名称:龙华区市政消火栓智能化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智缤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68号一幢(南)三楼E3058室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7栋A座11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华区市政消火栓智能化改造工程(项目编号:LHACG2023000126)”的不予受理的质疑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收到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后,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投诉人的投诉。

  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755-23761237)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龙华区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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