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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现场演示可以不在评标室内进行吗?

关键词


现场演示;样品;评审


案例回放


2021年12月,某县农业农村局良种繁育基地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包括:良种基地物联网大数据监管服务平台、马铃薯种薯物联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良繁基地指挥中心建设、托管维护服务等,采购预算597.1万元。招标文件载明该项目设置现场演示(10分),共包括:“马铃薯制种一张图”模块、制种基地生产资源管理模块、生产经营管理模块、质量追溯体系模块、马铃薯种薯产业App等五个模块的演示。2021年12月24日开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是:本项目演示过程中,演示现场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外,未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评标室进行,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财政部门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及专家论证结果,认定B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现场显示未在评标室内进行,是否合规?


专家点评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对于现场演示如何评审,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现场演示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对于样品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案例涉及的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内容包括多个模块的定制开发需求,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采购人需要通过供应商对系统的现场演示对平台的运行能力和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评估、考察,因此设置现场演示是必要的。


但是,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对样品评审的现场如何组织、管理做出规定。“现场演示、样品评审本身也是评审活动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循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评审现场管理的规定,比如:必须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评标委员会和组织现场演示、样品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商业秘密等。”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认为,“不过在遵循这些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现场演示、样品评审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在评标室进行。很多代理机构都有设置独立的样品评审室或者样品室,只要在监控下进行都可以。”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姚佳解释:“有些现场演示、样品评审可能对环境(比如一些现场演示需要在流水进行)、场地空间大小(有些样品体积很大)有特殊要求,而现成的评标室并不具备条件,因此在确保评审纪律的前提下,现场演示、样品评审可以在评标室外进行。”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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