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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有一项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已经经过两次公开招标都失败了,投标人都不足三家。此时,还需要再次组织招标还是可以不再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须进行项目提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属于依法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不再组织招标。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后如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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