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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存在合同纠纷,采购人可以不选第一中标候选人吗?

关键词


合同纠纷;中标无效;限制供应商


案例回放


某医院保洁服务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4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显示,W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以与W供应商存在过往合同履行纠纷为由,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了中标公告。


W供应商于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进而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错误做法未尽提醒告知义务存在不妥,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虽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应依法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题引出


采购人能以存在过往合同纠纷为理由,不确定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吗?


专家点评


“这个案例中,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但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是有限的:一种是评审专家有问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是供应商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下可以顺延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本案例中,采购人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合同纠纷,不符合中标无效的法律情形。首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没有问题;其次,合同纠纷不代表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例之前的合同纠纷,财政部门并没有对供应商做出行政处罚,说明并未涉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合同纠纷和行政处罚性质不同,不是违法行为。纠纷不一定是供应商的错,也有可能是采购人的错。所以W供应商中标了,采购人不能以存在合同纠纷为理由认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


湖北孝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负责人沈慧莉也认为,“采购人与W供应商过往的合同纠纷与本次采购合同履行无关,不应成为顺延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并且合同纠纷也并不属于中标无效情形,除非供应商自己放弃中标或采购结果有错误,否则是无法成立的。”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湖北省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熊珊珊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完全按照采购人的意愿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例中,采购人以有合同纠纷为理由,顺延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采购人有违法行为,代理机构应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那么有过往合同纠纷,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限制相关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吗?


曹石林介绍,“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可以这样做,但是以后可能会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有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者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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