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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谈判,属于违规操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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