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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4号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

  函〔20234号

刘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公平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近年来,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优化完善交易制度,持续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关于保证金收取政策方面

  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取消保证金收取政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授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近年来,财政部多次通过印发政策文件、举办会议培训等方式,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保证金收取事宜,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关于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方面

  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入,一些地方实行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供应商投标材料等措施,这些便利措施不仅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同时降低其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的成本。近年来,财政部持续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等问题严肃处理。一是严格执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现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信用信息共享,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个人实施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是对恶意投诉等行为实施惩戒。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属实后,均已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并发布处罚公告,禁止投诉人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关于强化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政府采购供应商“不敢失信”的市场氛围。一是加强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减少价格分的比重,遏制恶性低价竞争,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同时,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倒逼供应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增加供应商违法失信成本。二是开展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管理,研究根据评审专家的评价得分设置抽取概率,并将代理机构的评价得分纳入对其监督评价的因素。三是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针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以及不严格履约等问题,财政部对外公开发布30多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引导和规范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推进和完善执法标准化建设。

  您提出的关于“既要让正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受益,也要防止被不正当者利用造成不好影响”的建议对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财政部将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探索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基础上,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推动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3724

 

财  政  部

  2023年6月21日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1日


解读:

近日,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发布了《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4号)(以下简称《答复》),其中明确表示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取消保证金收取政策。

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授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近年来,财政部多次通过印发政策文件、举办会议培训等方式,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保证金收取事宜,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部还提出,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入,一些地方实行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供应商投标材料等措施,这些便利措施不仅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同时降低其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的成本。近年来,财政部持续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等问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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