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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符合性审查错误,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吗?

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由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导致自己被认定投标无效,要求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发现确实是评审专家审错了,质疑成立,此时应该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还是重新招标呢?


关于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应的法条有两条:一个是第六十四条的重新评审,一个是第六十七条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显然不属于四种重新评审的情形,而是属于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因此,有人认为,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此时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当然,这里用的是“可以”,就是说如果采购人不愿意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话,也可以重新招标。


也有人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也有对应的法条,就是第十六条第(二)项,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是首先从合格的中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人时,才可以重新招标。这与87号令第六十七条的处理原则完全不同。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处理,还是按照87号令第六十七条处理呢?


答案是,应当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处理。由于94号令是专门针对质疑投诉的规章,供应商质疑投诉中发现评审专家符合性错误,自然要优先适用94号令(无法另行确定,只能重新招标)。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发现评审专家符合性错误,才可以适用87号令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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