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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的意义

理论上,资格预审没有意义。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发改委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中,对于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资质条件、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其他要求。

     可见,资格预审主要审查的是企业客观具备的一些条件,并且不包括报价。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表面意义是为了筛选投标人,将资格不符合的筛选出去,降低评标的工作量。一般分两种方式,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

     先说合格制。写在资格预审文件上的资格要求浅显易懂,稍微有点阅读能力的人都能看懂,自己公司能否满足资格要求难道还需要评审委员会告诉你吗?正常情况下,肯定不需要。所以能来参加资格预审的,都是自认为可以满足要求的。但是为啥每次资格预审都有不合格的呢?排除掉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不清晰、给投标人以误解的情况,那就只能是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仔细。所以筛选进来的是些什么公司?是文件做的好的公司。可是做文件的能力与项目交付能力有什么关系呢?没意义。

     再说有限数量制,更搞笑的一种方式。在没有报价和技术文件的前提下,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筛选出去的公司,除了文件做的差的,肯定都是资质低的、规模小的、业绩少的、荣誉少的等等。但是,这部分公司成本低,从而报价也低啊!而且,规模小的,技术也未必差,配合度可能更高,对甲方的需求了解的可能更深。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式,结局就都是大公司中标,然后再分包给小公司。

     综上,资格预审筛选出去的公司就两类,一是做文件不仔细的,二是成本低的。所以说,理论上无意义。

     然而为啥还有很多人喜欢用资格预审呢,无非是想招标之前能确定知道投标人有哪些,然后再对症下药。 这种完全偏离《招标投标法》立法本意的做法,相信会像标底一样,慢慢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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